关于印发《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体工会会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进职工小家建设,促进跨校区跨分工会的文化建设和交流,扩大基层工会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为工会活动项目化探索道路,规范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会幸福家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幸福家项目”)支持各二级分工会组织及个人开展面向全校工会会员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三条 校工会负责幸福家项目的立项、评审、经费核拨、结项等工作组织和统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会年度收支规模,编制幸福家项目年度总经费预算;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选审议; (四)批准项目立项; (五)监督项目实施、结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各分工会要将“党政所需,群众所求,工会所能”作为项目得到主要着眼点,最大限度发挥组织优势,将申报幸福家项目作为工会职工小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认真发动群众,集思广益,充分论证,既要高屋建瓴,又要能接地气,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幸福家项目可以分工会为单位申报、跨分工会联合申报,也可以工会会员个人申报。 跨分工会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时须明确牵头单位。以个人申报的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分工会为依托单位。 第六条 幸福家项目活动须面向全校工会会员组织开展。 第七条 项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文化艺术类:歌舞、演讲、书法、美术、国学、阅读、家风、单身联谊等活动。 (2)体育健身类:球类、田径、体操、瑜伽、健身、趣味运动等锻炼活动。 (3)手工技能类:专业技术、手工制作、品质生活、插花剪纸、技能比赛等活动。 (4)科技普及类:科技创意、摄影技术、人工智能、环境保护、建筑工程、生物园林等。 (5)其他文体类: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校工会每年12月份组织幸福家项目申报立项,流程如下:申报人提交项目申报书、校工会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经校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校工会发文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分工会,或个人申报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分工会,应发挥组织优势,给予幸福家项目运行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主持幸福家项目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等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幸福家项目活动开展,须面向全校工会会员发布活动公告。活动公告、宣传等须使用幸福家工程统一形象标志,明确学校工会为主办单位,明确申报或依托单位为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期内,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且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分工会、校工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可向所在分工会、校工会申请撤销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工会审批,可以终止项目: (一)在项目执行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过程检查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项目资金的; (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幸福家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遵照《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上级和学校文件,按照幸福家项目下拨通知,参照工会文体活动费支出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幸福家项目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须(牵头或依托)分工会主席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七条 幸福家项目到期后,由校工会组织结项,项目结题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需有其独立的结项成果,不能与其它项目或日常文体活动等工作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申报人提交结项总结材料、校工会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校工会发文结项。 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收到整改意见的项目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选出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比例不超过申报总项目数的20%。获评优秀项目的,校工会予以颁发优秀证书,同时经征询分工会和项目组同意后,可自动延续为下年项目,无需另行提交立项申报,项目经费原则上与本年度相同。 第二十条 幸福家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会年度对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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